(2015)昭民一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民一初字第219号原告黄某,居民。被告李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李某去向不明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行使,并未损害他人的权益。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远真审 判 员 周 莉人民陪审员 肖开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原件与本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吴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