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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民一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民一初字第219号原告黄某,居民。被告李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李某去向不明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行使,并未损害他人的权益。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远真审 判 员  周 莉人民陪审员  肖开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原件与本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吴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