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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临兰执字第30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8-01-17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韩爱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韩爱军,陆洪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临兰执字第300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号。法定代表人侯家明,董事长。被执行人韩爱军,女,1979年2月1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陆洪贰,男,1973年3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韩爱军、陆洪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临兰商初字第32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陆洪贰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册山办事处陆庄村0××3号房权证号为临罗字第××号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德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