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林永全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林永全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13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经营场所:珠海市。负责人:高铁兵,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容,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幸莎,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永全,男,汉族,户籍地址:广州市白云区,身份证号码:×××3610。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林永全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是其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3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潘剑平代理审判员 魏春娜人民陪审员 邓 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小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