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肖志兰农村承包经营户与王南贵,凌兴亮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志兰农村承包经营户,凌兴亮,王南贵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1013号原告肖志兰农村承包经营户,住重庆市渝北区木耳镇石鞋村3组。诉讼代表人肖志兰,女,汉族,1964年1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凌兴亮,男,汉族,1973年5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王南贵,男,汉族,1974年4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志兰农村承包经营户与被告王南贵、凌兴亮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志兰农村承包经营户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志兰农村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肖志兰农村承包经营户负担。审 判 长 余大勇人民陪审员 周 静人民陪审员 田学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杜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