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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执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赵丹敏与青岛天林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三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743号申请执行人赵丹敏,女,汉族,1972年6月28日生,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青岛天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科园。法定代表人王护林,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负责人彭新,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三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负责人王永东,行长。申请执行人赵丹敏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天林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三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青岛天林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2015年7月20日被执行人青岛天林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三支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崂民一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开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