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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东执异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再新与被执行人贵州天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东执异字第16号申请人执行人杨再新,男,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贵州天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永德,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永强,男,1968年8月1日出生,土家族。被执行人何永贵,男,195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利害关系人贵州天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德江县枫香溪镇核桃湾煤矿。公司负责人:王晓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再新与被执行人贵州天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李永强、何永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杨再新以利害关系人贵州天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德江县枫香溪镇核桃湾煤矿系被执行人贵州天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依法应承担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债务为由,申请本院追加利害关系人贵州天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德江县枫香溪镇核桃湾煤矿为该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申请执行人杨再新与被执行人贵州天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李永强、何永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5)邵东执字第495号,执行依据为(2014)邵东民初字第9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执行。2014年4月18日,贵州天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了分公司贵州天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德江县枫香溪镇核桃湾煤矿。以上事实有杨再新的身份证复印件、分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股权转让合同、(2014)邵东民初字第966号民事判决书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规定: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故对申请执行人杨再新以利害关系人贵州天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德江县枫香溪镇核桃湾煤矿系被执行人贵州天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为由,要求追加利害关系人贵州天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德江县枫香溪镇核桃湾煤矿为该案被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利害关系人贵州天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德江县枫香溪镇核桃湾煤矿为(2015)邵东执字第495号案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建平审 判 员  彭 卓审 判 员  宁顶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黄 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