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稷执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马爱平与梁泽国、邢小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稷执字第35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执行人马爱平与被执行人梁泽国、邢小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梁泽国、邢小民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梁泽国、邢小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附身份信息:梁泽国:1427271977082845XX审判员 薛艺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邢聪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