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法少民初字第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杨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少民初字第00382号原告唐某某,女,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杨某某,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唐某某诉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龚 一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玮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