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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4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吴耿民,吴耿城,吴耿彬与吴耿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耿民,吴耿城,吴耿彬,吴耿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408号原告吴耿民,男,汉族,1990年9月2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原告吴耿城,男,汉族,1982年2月2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原告吴耿彬,男,汉族,1980年11月2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吴耿鹏,男,汉族。1987年12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吴耿民、吴耿城、吴耿彬申请撤回对上列被告吴耿鹏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耿民、吴耿城、吴耿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263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5065.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    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志伦(代)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