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113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徐静与被告蒋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静,蒋美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1314号原告徐静,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所在地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黄泽伟,重庆资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美,女,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静与被告蒋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静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静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伍沐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