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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叶立斌与龚长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立斌,龚长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385号原告叶立斌,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寿宁县。被告龚长发,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原告叶立斌诉被告龚长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叶立斌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得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少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