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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22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宗友、梁文美与陈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2247-1号原告:张宗友,男,1948年12月12日生,汉族。原告:梁文美,女,1953年2月18日生,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葛善俊,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睿,女,1978年1月19日生,汉族。第三人:葛敢,男,1978年10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宗友、梁文美与被告陈睿、第三人葛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张宗友、梁文美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张宗友、梁文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宗友、梁文美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4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520元,由张宗友、梁文美负担。审判员  赵雪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惠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