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康书江申请冯建中、赵大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书江,冯建中,赵大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392号申请执行人康书江,男,汉族,1950年12月生,住新乐市长寿镇。被执行人冯建中,男,汉族,1954年10月生,住灵寿县牛城乡。被执行人赵大妮,女,汉族,1952年8月生,住灵寿县牛城乡。本院在执行康书江申请冯建中、赵大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一初字第715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志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建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