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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7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735号原告张某,务农。被告李某,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承担。审判长  韩振江审判员  于建社陪审员  邢红计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月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