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7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735号原告张某,务农。被告李某,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承担。审判长 韩振江审判员 于建社陪审员 邢红计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月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