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26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高峻与鞠建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2666号原告:高峻。被告:鞠建良。原告高峻诉被告鞠建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翠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鞠建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峻诉称,原告于2014年7月至2015年3月为被告开车,约定工资每天260元。现被告仍欠原告工资1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付,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资10000元。被告鞠建良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4年7月至2015年3月为被告开车,约定工资每天260元。截止2015年4月26日,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1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付,形成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欠条一份等证据在卷为凭,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予以彩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提供被告为其出具的欠条,足以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鞠建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高峻工资款1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于翠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马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