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古春诈骗、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清刑初字第14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古春,公司职员,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3月3日被河北省清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河北省清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北省清河县看守所。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刑诉(2015)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古春犯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文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古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张古春在与赵某的聊天中谎称其能为淘宝店铺做活动,承诺能把被害人赵某的羊绒店铺做到前几名。2014年9月14日,被告人张古春以虚假身份“蒋君杰”在被害人赵某家与其签订了关于合作经营淘宝店铺的合同,随后被告人张古春谎称淘宝店铺需交做淘宝活动押金10万元,被害人赵某信以为真,便将10万元通过支付宝汇至张古春提供的一名叫陈某(在淘宝上卖德克萨斯扑克游戏币)的人的支付宝账号内,被告人张古春将该10万元钱用于换取新浪德克萨斯扑克游戏币,后被害人张古春趁赵某及其家人熟睡之际逃跑。被告人张古春将换来的游戏币用于赌博并输光。2、2015年2月4日至2015年2月28日,被告人张古春在北京联拓工贸有限公司任职期间,以帮助北京联拓工贸公司在网上销售其产品为由,先后侵吞公司各项钱款共计90,306元。将侵吞该公司的钱款购买新浪德克萨斯扑克游戏币用于赌博并输光。3、2015年1月至3月14日期间,被告人张古春以为被害人郝某开淘宝天猫商城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郝某人民币150,127元,并将诈骗来的钱购买新浪德克萨斯扑克游戏币用于赌博并输光。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古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用于自己的赌博,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古春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古春犯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古春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古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日起至2023年3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张古春犯罪所得人民币340,433元,追缴后发还被害人赵金刚人民币100,000元,发还北京联拓工贸有限公司人民币90,306元,发还被害人郝丰澧人民币150,12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金排代理审判员 梁俊雪人民陪审员 武东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倪晓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