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7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张波与广州市宏丽黄埔百货有限公司、诺天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诺天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张波,广州市宏丽黄埔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7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诺天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哈维·卡米尔。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波,住湖南省洪江市。原审被告:广州市宏丽黄埔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SEANJOHNCLARKE。上诉人诺天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5)穗黄法民一初字第9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诺天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二)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将案件移送涉案产品总经销商即上诉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更为合理。涉案产品为进口产品,生产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产品的进口地及总经销商也不在广州市。由于本案将涉及到涉案产品的具体成分的审理,涉案产品的总经销商对产品的具体成分非常了解。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产品责任纠纷,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广州市宏丽黄埔百货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广州市黄埔区石化路文冲商贸大厦,在原审法院的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