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法民初字第041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郭明正与张盛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明正,张盛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4104号原告郭明正,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盛恭,男,195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明正与被告张盛恭民间借贷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明正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明正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郭明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明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4元,依法减半收取462元,由原告郭明正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唐华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