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商初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徐鹏与尹海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鹏,尹海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523号原告:徐鹏,男,1983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平原县。被告:尹海娟,女,1986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茌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鹏诉被告尹海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同等价值上的物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尹海娟的银行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胜军二O-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万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