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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28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晏勇与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勇,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2852号原告晏勇,男,汉族,1974年5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晏勇诉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晏勇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晏勇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勇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赵文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清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