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3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孙海鹭与赵荣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3281号原告:孙海鹭,农民。被告:赵荣富,农民。本院在审理孙海鹭诉赵荣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海鹭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海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晓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