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14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苏文章与扶沟县韭园镇李集小学、扶沟县韭园镇李集村民居委会建设工程合同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488号原告苏文章。被告扶沟县韭园镇李集小学。法定代表人杨红心,校长。被告扶沟县韭园镇李集村民居委会。法定代表人路义民,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文章诉被告扶沟县韭园镇李集小学、被告扶沟县韭园镇李集村民居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扶沟县韭园镇李集小学、被告扶沟县韭园镇李集村民居委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文章撤回对被告扶沟县韭园镇李集小学、被告扶沟县韭园镇李集村民居委会的起诉。本案本案受理费32元,由原告苏文章负担。审判员 郭璐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