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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14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苏文章与扶沟县韭园镇李集小学、扶沟县韭园镇李集村民居委会建设工程合同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488号原告苏文章。被告扶沟县韭园镇李集小学。法定代表人杨红心,校长。被告扶沟县韭园镇李集村民居委会。法定代表人路义民,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文章诉被告扶沟县韭园镇李集小学、被告扶沟县韭园镇李集村民居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扶沟县韭园镇李集小学、被告扶沟县韭园镇李集村民居委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文章撤回对被告扶沟县韭园镇李集小学、被告扶沟县韭园镇李集村民居委会的起诉。本案本案受理费32元,由原告苏文章负担。审判员  郭璐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