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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扬民初字第2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于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扬民初字第286-1号原告于某。被告许某(曾用名许春燕)。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20元、公告费565.6元,两项合计685.6元(已由于某预交),由于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国元人民陪审员  周 倩人民陪审员  杨士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舟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