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何胜锋与叶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胜锋,叶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1067号原告:何胜锋。委托代理人:楼兵旭,浙江欧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盼晓。被告:叶波。原告何胜锋诉被告叶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何胜锋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胜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胜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何胜锋负担。审 判 员 项孟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成丽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