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011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伦与吴圣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伦,吴圣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1130号原告:李伦,男,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宋在宾,蚌埠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圣海,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李伦诉被告吴圣海健康权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按简易程序一般性规定审理。代理审判员 张业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童德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