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防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陈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防刑初字第21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无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9月12日被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第二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防区检刑诉(2015)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鹏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5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接到吸毒人员宁某要求购买50元毒品“K粉”的电话。随后,陈某按照约定携带毒品“K粉”到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路天然居宾馆509号房,以50元的价格将1小包毒品出售给宁某。陈某收取宁某的100元后,因无零钱找补,又给了宁某1小包毒品。二人完成交易后,当场被公安民警人赃俱获。公安民警还从陈某身上缴获毒品4小包。经核称,陈某出售给宁某的毒品重1.3克,从陈某身上搜获的毒品重2.5克。经检验,以上毒品均检出氯胺酮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庭审中没有异议,并有毒品、毒资照片、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用户信息及通话记录、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宁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毒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尿液提取、搜查辨认、核称笔录(附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禁令,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现再犯本罪,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制,保护人民的身心健康,打击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4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凌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施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