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60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6060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袁某。本案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已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现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行使,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袁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潘荣颖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