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0071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安徽宝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文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宝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715-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宝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法定代表人袁保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李继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文武,男,1972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5)淮民二初字第0017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92617.4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占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 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