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新法执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新兴县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邓某甲、盘某某、邓某某、邓某某缴纳受理费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甲,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新法执字第636号移送部门新兴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邓某甲,男,195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被执行人邓某某,男,201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被执行人邓某某,女,201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邓某某、邓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盘某某,女,199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云新法民一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邓某甲、邓某某、邓某某、盘某某支付受理费3380.76元,但被执行人邓某甲、邓某某、邓某某、盘某某无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邓某甲在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台支行(帐号:800100004********)的存款1900元,用作支付受理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辉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贵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