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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铁执字第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冯召五与邹敬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召五,邹敬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铁执字第0085号申请执行人冯召五,居民。被执行人邹敬玲,居民。申请执行人冯召五与被执行人邹敬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5月8日作出(2014)邳铁民初字0459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邹敬玲欠原告冯召五本金2万元,于2014年9月1日前偿还5千元,余款1.5万元于2014年12月30日前还清。如一期不按期履行,原告可就为履行部分申请全部执行,并可要求被告邹敬玲支付违约金5千元。二、原告冯召五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双方当事人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3元,由被告邹敬玲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0月14日查封被执行人邹敬玲所有的车牌号为苏C×××××号轿车一辆,根据申请人请求,已经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存款;通过房产管理中心、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本院调查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铁执字第0085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贺 峰执行员 郭 峰执行员 黄晓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纪刚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