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荥民初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荥民初字第1536号原告王某,女。被告丁某某,男。原告王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6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份举行婚礼,于2012年5月18日在荥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10月10日生育一女丁某甲。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双方无共同语言,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丁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未提交答辩状,亦未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6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份举行婚礼,于2012年5月18日在荥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10月10日生育一女丁某甲。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原、被告曾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并生育有一女,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培养了较深的夫妻感情。尽管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仍能继续共同生活。原告起诉离婚的理由不够充分,且未向本院提交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丁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勇人民陪审员  范英奎人民陪审员  冯金坡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辛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