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初字第24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周桂荣诉被告刘晓乐、赵雅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桂荣,刘晓乐,赵雅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2402号原告周桂荣,女,195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锐铃,女,个体工商户。被告刘晓乐,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赵雅巧,女,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桂荣诉被告刘晓乐、赵雅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晓乐、赵雅巧的银行存款1432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担保人周锐玲名下的银行存款143200元、担保人李唤灵、周锐锋名下房屋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刘晓乐、赵雅巧的银行存款1432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担保人周锐玲名下的银行存款143200元。三、查封担保人李唤灵、周锐锋名下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文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 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