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经开执异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霞与被执行人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陈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经开执异字第00088号异议人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0461268-1。法定代表人康宝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琦,辽宁东尧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陈霞,女,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执行人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自然情况同异议人。本院在执行(2015)经开执字第01293号申请执行人陈霞与被执行人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称,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应不予执行。本院认为,异议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后,在本院审查期间,现异议人向本院自愿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松代理审判员 周 骥代理审判员 刘 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凌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