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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杨怀清与肖秀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856号原告杨怀清,男,68岁,住福建省泰宁县。被告肖秀良,男,72岁,住福建省泰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怀清与被告肖秀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以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怀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处分自已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怀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杨怀清负担。审判员  陈更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江德启附:裁定书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