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十堰中执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十堰天安技术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十堰市泰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天安技术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市泰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十堰中执字第00252号申请执行人十堰天安技术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朝阳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邵磊,系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十堰市泰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东岭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曹镇栋(曾用名曹忠清),系该公司董事长。十堰天安技术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公司)与十堰市泰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嘉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十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十仲裁字第115号仲裁裁决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泰嘉公司应支付天安公司工程款、利息、仲裁费计456886元及其双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天安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泰嘉公司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境内,泰嘉公司开发的不动产已被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另案查封。本院认为: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行效率,本案由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行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十堰天安技术装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十堰仲裁委员会(2015)十仲裁字第115号仲裁裁决一案,由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智勇审判员 胡 琼审判员 殷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 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