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民催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威海市金桥机械有限公司、王晓燕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威海市金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六裕民催字第00007号申请人:威海市金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组织机构代码69966744-9.法定代表人:王晓燕,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威海市金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威海市金桥机械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汇票(票号3010005122550721,付款行为交行六安分行营业部,出票人为安徽长江精工电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六安市鸿圣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贰零壹伍年零贰月拾贰日,到期日为贰零壹伍年零捌月拾贰日,出票金额玖拾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威海市金桥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金 菊审判员 余学柱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