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海法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杨振艺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海法刑初字第151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振艺,男,1993年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址:桂平市社步镇。2015年7月1日因本案被江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海检公刑诉[2015]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振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伟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振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1日5时20分许,被告人杨振艺饮酒后驾驶粤JYY7**号轿车从江门市江海区麻三出发,沿江海一路往蓬江大桥方向行驶。当日5时50分许,被告人杨振艺驾驶该车行驶至江海一路邮政储蓄银行前路段时,碰撞道路中心护栏,造成车辆及防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杨振艺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案,经公安机关现场对其呼吸检验酒精含量为167.3mg∕100ml。经鉴定,案发后被告人杨振艺血液酒精含量为215.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振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现场呼吸检验报告、户籍资料等书证;2.被告人杨振艺的供述;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振艺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振艺所犯的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杨振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杨振艺判处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杨振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综合考虑,可以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振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预缴),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亮人民陪审员 莫根泉人民陪审员 赵秀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淑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