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执字第3400-34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3400-3407号申请执行人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C座二层210-01室。法定代表人邓晔,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王欣,执行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作品信息网络传播侵权纠纷系列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671-673、677、675、670、676、6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依照判决履行支付赔偿款,申请人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请求,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立案。在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发出执行令。现查明,被执行人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嫌刑事犯罪,公司财产均被另案查封,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向申请人送达查证结果通知书,在期限内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照规定已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失信被执行人发布决定书,并向社会发布。本院认为,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财产供本案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深南法执字第3400-340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岳峰审 判 员 魏锦裕代理审判员 张兴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盛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