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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执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于占峰申请哈尔滨北环实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占峰,哈尔滨北环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1222号申请执行人于占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北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美顺街12号。申请执行人于占峰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北环实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二民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占峰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二民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无畏审 判 员  韩跃军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