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执字第29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健洪与广州恒升机械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健洪,广州恒升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2958号申请执行人:王健洪,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广州恒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何卓恒。申请执行人王健洪与被执行人广州恒升机械有限公司工伤补偿纠纷一案,广州市花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花劳人仲案(2014)1673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广州恒升机械有限公司应支付12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已支付85000元,尚欠35000元未支付。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工商、房管、车管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但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依法到被执行人经营住所查找,但被执行人无不在该处经营。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花法执字第295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邵演杨执行员 郑伟玲执行员 王光格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江承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