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70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韩秋玲与姜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7086号原告韩秋玲。委托代理人李大展。被告姜丽。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御景苑小区海政路52-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秋玲与被告姜丽、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秋玲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秋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秋玲负担。审判员 姜斐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丽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