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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14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大连克莱德保电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大连中磁磁悬浮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克莱德保电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中磁磁悬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1407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克莱德保电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出口加工区A区10号1-6层。法定代表人:马奎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大连中磁磁悬浮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哈尔滨路34号1#-201-1。法定代表人:苏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1)开民初字第19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52000元及利息,诉讼费3823元,执行费另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开执字第140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    阳执行员 曹    雨执行员 席    旸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