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民初字第32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福州诚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志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诚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志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3238号原告福州诚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彭秀兰,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荔融、潘清泉,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刚,男,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诚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第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诚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家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瞿彬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