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民初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红霞与王锡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民初字第980号原告王红霞,女,1978年4月4日出生。被告王锡军,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霞与被告王锡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霞以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红霞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红霞承担。审判员 宋丽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