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峡商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余裕红与毛志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裕红,毛志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峡商初字第248号原告:余裕红,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程樟根,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程慧彤,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毛志亮,居民,(江山市峡口镇中心卫生院)。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裕红与被告毛志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裕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余裕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莹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柴燕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