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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38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戎春阳与高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戎春阳,高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849号原告戎春阳,男,1988年8月21日出生。被告高丽,女,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戎春阳诉被告高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戎春阳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慧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