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5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奉庆玲与奉友松身体权纠纷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奉庆玲,奉友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560号原告奉庆玲,女,196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奉家镇下团村第一村民小组。委托代理人奉连花,女,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的全权代理。委托代理人伍玉林,湖南正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奉友松,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奉家镇下团村第一村民小组。委托代理人姜志长,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奉庆玲与被告奉友松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奉庆玲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奉庆玲撤回对被告奉友松身体权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80元,减半后收取540元,应由原告奉庆玲负担,本院予以免收。(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何亦鹏代理审判员 李艳芝人民陪审员 罗 斌二0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自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