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立民申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黄珊与马倩、袁琳杰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珊,马倩,袁琳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申字第2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珊,女,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委托代理人:罗建斌、周瑞燕,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倩,女,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袁琳杰,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再审申请人黄珊因与被申请人马倩、袁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9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珊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关系真实合法有效,马倩、袁琳杰应向申请人清偿债务。袁琳杰于2014年2月28日向申请人借款60万元,申请人于2014年2月27日通过招商银行向其转账支付。为此,双方口头约定2014年4月30日归还借款,但经申请人多次催讨,袁琳杰仍未按期归还借款,而该笔借款发生在袁琳杰与马倩婚姻存续期间,故该笔借款属于其二人夫妻共同债务。(二)袁琳杰向申请人借款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本案纯属民事纠纷,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不属于刑事案件的侦查范围。申请人与袁琳杰是校友,双方是朋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像本案这种朋友之间合法的民间借贷,并非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三)本案与袁琳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属于同一事实,应与袁琳杰所涉嫌的犯罪行为区分开来,故二审法院将本案认定为刑事案件的侦查范围、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是错误的。马倩二审期间提交一系列袁琳杰对外借款的材料,但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且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均值得质疑。从这些材料可以看出,本案所涉借贷关系并不包含在内,申请人并非袁琳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的被害人。(四)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综上,请求:1.撤销二审裁定,依法重新审理本案。2.维持一审判决。经查,根据黄珊提起本案诉讼的起诉状及二审查明的情况,黄珊所称的借款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0日、2014年2月27日,是在袁琳杰向多人吸收公众资金的时间段内。根据深圳市公安局于2015年4月23日出具的深公(经)捕通字(2015)00026号《逮捕通知书》(副本),袁琳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深圳市第二看守所。另查,根据黄珊自己向一审法院及本院提交的其于2014年5月14日与袁琳杰、马倩和2014年5月24日与袁琳杰的电话录音记录内容,显示袁琳杰一再交待黄珊在有人向其询问时,须咬定双方之间只是简单的个人借贷关系,双方没有约定既保本又保收益;以及交待黄珊不要将“那个协议”拿出来(见2014年5月24日电话记录P1-2)。袁琳杰还向亲友吸收资金,所给予的利息均明显高于合法的借贷利率(见2014年5月14日电话记录P3-4、P5第三至七行)。本院认为,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黄琳据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与袁琳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嫌疑线索有关联,且黄珊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只是普通的民间借贷关系。据此,在未有证据证明相关刑事案件已侦查终结的情况下,尚不能确定本案属于经济纠纷案件,故二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黄珊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所述,黄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黄珊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江 萍代理审判员 符 容代理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耿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