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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61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刘孟雨与刘公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6136号原告刘孟雨,天津市东丽区东丽中学学生。法定代理人李娜。委托代理人牛丽峰,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苗桂利,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公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孟雨与被告刘公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孟雨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孟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孟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刘孟雨负担。审判员 权 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昭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