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61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刘孟雨与刘公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6136号原告刘孟雨,天津市东丽区东丽中学学生。法定代理人李娜。委托代理人牛丽峰,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苗桂利,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公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孟雨与被告刘公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孟雨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孟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孟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刘孟雨负担。审判员 权 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昭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