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阎民初字第012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仇某某与董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某某,董某,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阎民初字第01267号原告仇某某。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被告董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仇某某诉被告董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仇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仇某某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26元,全款退还原告仇某某。审判员 董 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谷晓妮 关注公众号“”